四川: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最少需缴存300万元备用金

2013-04-08 09:35:25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1355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实缴

  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4月7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四川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资格、审批与登记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根据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应当自工商登记起5个工作日内,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为杜绝一些出国劳务“黑中介”违规操作,甚至恶意诈骗等情况,办法确立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准入制度,要求此类企业须经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厅批准,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我省境内招收出国劳务人员出国务工。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资质,办法要求,除符合一般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需提交证明具有以上资质的材料、申请报告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为切实保障外派出国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应对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可能发生的风险,办法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登记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备用金一旦使用,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足。

  办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逾期达不到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原标题: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最少需缴存300万元备用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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