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遏制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

2012-07-11 08:38:34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213


来源:四川法制报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的 用 工 方 式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相关规定,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该法律实施后劳动派遣乱相滋生:随着劳务派遣在用工市场“突飞猛进”,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经营不正规、同工不同酬、劳动纠纷增多等突出问题接连出现,修改相关条款已刻不容缓。

  目前,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他们的工资、保险等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同工不同酬,随时有被解雇的风险,许多劳务派遣纠纷,不过是劳务派遣用工引发矛盾的冰山一角。

  对此,不久前,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有专家也建议,应该出台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细则,建立更为健全的社会监管机制。

  背景

  调查

  广州企业用工的“二元结构”

  2012年4月,广州市委研究室政策研究处、市总工会工运史办联合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题调研:目前,广州有687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工主要集中在公交、建筑、港务、钢铁、金融、电信、邮电等行业。如广船集团有劳务工7700人,占职工总数的55%;广药集团有劳务工6319人,占42.4%;珠江钢琴集团有劳务工1403人,占49%;中移动广州公司有劳务工2700多人,占职工总数的72%;广钢集团有劳务工3400人,占24%。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数据显示: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就达到2700万人,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官方统计数字是2000万人。到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调查获得的数据是,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由于这些企业存在着正式职工和劳务工两种不同类型的职工群体,而且劳务工群体又迅速扩大,导致企业出现了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另外,由于身份不同,劳务工群体与正式职工群体在工种、时间、福利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别,容易造成职工的分化和对立。 吴城华

  链接

  潜藏矛盾 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为何劳务派遣工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多?有专家道破玄机: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不在工资总额中支付,给国企大量招收劳务派遣工提供了条件。

  当前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与企业的工资总额受国资委监管和限制有一定关系。企业发展需要劳动力,而大量增加劳动力又会摊薄或突破工资总额。在现行条件下,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国有企业使用劳务工的薪酬通常可以从营销、运行维护成本中支付,甚至从工程费用(整体外包)中支出,在财务上可以不占用企业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只有人工成本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下降了,内部利益再分配(管理层年薪和职工福利、企业年金等)才能更好地实现。

  因此,相对廉价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企业职工队伍中,劳务工往往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一些最脏最累的工作,但劳动报酬与正式职工存在较大差距,尤其体现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用工企业即使要另付劳务派遣公司一笔费用,仍然比企业直接使用正式职工大大节省了劳动力成本。

  由于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如果发生了纠纷,用工单位就把责任推给劳务派遣公司,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目前仍有数量众多的劳务工没有加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工会也无法为他们维权。劳务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缺乏归属感和诉求渠道的情况下,有可能谋求一些团体进行维权(如同乡会等),进而催生“第二工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刘茜

  观点

  提高门槛 加强监管

  2011年10月,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古驰被曝出“虐待员工”事件。劳动监察部门在对古驰进行调查时,却发现出国劳务派遣成为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派遣成了规避风险新的“港湾”,出现问题时企业与出国劳务派遣方相互推诿,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由于入行门槛低,利润高,这个行业鱼龙混杂,乱相丛生。由于缺乏有效的行业规范,不正当竞争给整个行业带来经营风险。因此,劳动派遣行业规范是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据悉,修改后的法律将出国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由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

  但有专家认为:这样的修改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如在深圳,借助代办中介,注册一家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只需几千元。虽然这样的登记注册年检通不过,但第二年再花点钱换一个注册地址就可以了,所以规范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加强监督才是关键。

  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修改还规定,经营出国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这等于对开办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又增加了一道门槛。 一鸣

  观点

  “乱派”应当立法抑制

  本来,发展劳务派遣的目的是将临时工制度规范,没想到现在却在多种性质单位中被广泛使用,早在2009年上半年,国家人保部就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以弥补《劳动合同法》此方面内容的缺失,但来自多方利益集团压力,使《条例》去年底基本泡汤。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实际上,一些单位利用法律中“一般”这一表述,突破“三性”岗位范围,不少派遣工都在主要的长期性的岗位上工作,所以,应该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修改应该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规定“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同时对“三性”岗位具体含义做了界定。从“一般”到“只能”的两字之差意义非凡,劳务派遣用工将会得到进一步规范。

  也有专家表示,修改劳动合同法应该对辅助性和替代性进行明确规定,现在的界定十分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很难抑制劳务派遣滥用,因此,建议最好规定只有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这样更加明确。

  另外,修改的热点是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项基本权利,劳务派遣工没有理由“低人一等”,同工不同酬,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通过这种方法最大限度压低用工成本,也说明法律存在一定漏洞。但是,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并没有提出保障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明确措施,修正案草案则规定,同工同酬应当写进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

  有专家认为:这样的修改是推动同工同酬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但是,看到全国总工会的修改意见稿,只规定“应当”而不是“必须”同工同酬,这样留有余地虽有利于法律平稳过渡,但实施中恐怕会引起新的劳资纠纷。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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