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出国打工受阻 中介公司签证不实输官司

2012-04-26 08:45:45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495


   法制网河南频道讯 18名洛阳市孟津县人通过中介机构出国打工,但因中介机构签证不实,出国打工不成反被遣返。近日,这家介绍出国打工的中介公司在宜阳县法院输了官司,被判令退回收取的出国劳务费用,赔偿中介报酬。

  2010年9月,郑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劳务”)受委托为上海某用工单位招募赴斯里兰卡等国劳务人员,指派公司对外事务联系人张某(宜阳人)授权孟津县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孟津劳务”)代理招募。张某向孟津劳务提供了对招工条件及工人待遇等有明确说明的“中国港湾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工雇佣合同”样本。双方就各自权利义务约定:孟津劳务按郑州劳务提供的上述雇佣合同样本载明的条件,为郑州劳务招募工人、提供工人有关资料、办理工人出国护照、按每人1.1万元的标准收取出国费用后,交付郑州劳务;孟津劳务在向工人收取出国费用时可每人加收2000元作为报酬。郑州劳务负责为工人办理出国签证、保证工人同用工单位签定符合上述雇佣合同样本载明的工资等待遇的劳动合同、按约定时间将工人送到约定国家及约定的用工单位;若郑州劳务将工人出国签证办理完毕而工人不出国,郑州劳务不向孟津劳务退还工人出国费用,同时孟津劳务赔偿因此给郑州劳务造成的一切损失;若郑州劳务不按约定及承诺将工人送到约定国家及约定的用工单位、同用工单位签定符合上述雇佣合同样本载明的工资等待遇的劳动合同,应将工人出国费用全额退还孟津劳务,并赔偿因此给孟津劳务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某受委托为孟津劳务出具“委托书”:“本人张某受郑州劳务委托授权孟津劳务代理招收赴斯里兰卡等出国劳务人员。委托期限暂定三年。 特此委托 郑州劳务 张某 2011、2、1”。郑州劳务向孟津劳务承诺,在孟津劳务签证材料递交后20天内,最迟在2011年2月底前让出国务工人员出国务工,用工单位是上海某用工单位,是用工单位直接招收工人。

  接受委托后,孟津劳务依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为郑州劳务招募了许某、孙某等18名工人,并依约将18人的相关资料、出国护照通过张某交给了郑州劳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郑州劳务又变更工人出国费用收取标准,要求孟津劳务按每人1.3万元向工人收取,并向郑州劳务交纳;在此基础上孟津劳务再向每人加收2000元作为报酬。后因工人不同意这种变更,孟津劳务按1.3万元、1.35万元、1.4万元、1.5万元等不同标准收取了费用,在留取相应中介报酬后,将工人出国费用通过张某交给了郑州劳务。

  2011年4月1日,张某将工人送出国。但因郑州劳务为工人办理的签证是旅游签证而无法更改为工作(居住)签证,致使这18名工人无法在国外正常工作,用工单位也未与工人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其中17名工人因此被用工单位遣返回国。回国后,工人中先后有11人向孟津劳务主张权利,要求退还出国劳务费用。经协商,孟津劳务与11人分别签订协议,约定孟津劳务分批向这11名工人退还出国费用。因此,孟津劳务认为郑州劳务及其张某采取欺诈手段,以旅游签证代替工作签证,直接导致出国劳务没有成功,构成违约,遂向宜阳法院起诉,请求郑州劳务、张某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赴斯里兰卡出国打工人员费用等损失。

  宜阳法院审理查明,孟津劳务收取了11人出国劳务费用共计14.21万元。原告留取其中的1.91万元作为中介报酬,余款12.3万元通过张某交给了被告郑州劳务。到2011年7月29日法院受理这起案件时,孟津劳务已退还其中7人共计4.6万元。除一人的费用已退付完毕外,还欠其他10人共计9.61万元出国劳务费用未退还。

  法院认为,原告孟津劳务与被告郑州劳务之间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完整履行了为被告郑州劳务招收及交付工人、提供资料、办理出国护照、收取及交纳工人出国费用等约定义务。被告郑州劳务亦应依照约定、按照承诺为工人办理出国签证,按约定时间将工人送到约定国家及约定的用工单位,保证工人同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被告不为工人办理工作签证,而办理无法在国外居住工作的旅游签证,致使用工单位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工人遣返回国的行为对原告构成违约,应按照其与原告就违约责任的约定,将原告交纳的工人出国劳务费用全额退还原告,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郑州劳务全额退还工人出国劳务费用、赔偿中介报酬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是郑州劳务的职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被告郑州劳务承担。依照有关法律,判决被告郑州劳务退还原告孟津县劳务公司工人出国费用12.3万元及中介报酬损失1.91万元元。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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