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元出国押金“完璧归赵”

2012-03-26 08:57:21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360


来源:检察日报 

江苏海安:三件小事温暖当事人

 

    2011年以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始终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3月21日,该院代检察长李平向记者讲述了几则小故事。

 

 

12万元出国押金“完璧归赵”

 

    “犯罪嫌疑人把钱退回来了,你快到检察院来取吧。”今年1月22日,除夕当天上午,当海安县检察院公诉科的一名干警打电话通知崔立(化名)时,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还是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没想到自己的出国押金又让检察院如数追了回来。

    2010年12月,一直没找到合适工作的崔立萌发了出国赚钱的念头。经人介绍,崔立认识了办理出国劳务业务的蔡某。蔡某说可以帮他办理去安哥拉的出国打工手续。为了成功出国,崔立向亲戚借钱凑够了包括1万元押金在内的3.2万元出国费用。

    可是到了机场,崔立才发现,蔡某为他以及同行的22人办的不是工作签证,而是旅游签证,蔡某的公司根本就没有代理出国劳务业务的资质。但押金已经交了,蔡某也表示到了安哥拉会为他们换成工作签证,崔立他们只好登机。但不久,崔立等人无法适应当地生活,思乡心切,还是决定回国。回国后,他们向蔡某索要出国押金未果,遂报案至海安县公安局。

    得知海安县检察院正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的消息后,与崔立一起出国打工的15名农民来到了该院公诉科承办人的办公室,请检察官主持公道,“快过年了,我们都很困难,请帮忙把押金追回来啊。”

    “有钱也不退,何况没钱。”刚开始,蔡某对承办人的劝说不以为然。于是,该院公诉人向蔡某释法明理,告诉蔡某本人及其上线,都是连带责任人,都有退赔义务;宣传刑事政策,劝其争取宽大,退赔是一项重要的量刑情节;讲述被害人崔立母亲重病入院,急需医治费用的实际情况,促使蔡某及早退还押金。

    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劝说,终于感动了蔡某及其家人,他们主动筹款,今年春节前终于筹集到了12万元,崔立等人拿回了押金。

 

“十年信访路”有了圆满终点

 

    2000年12月,时任海安县开源公司(系国有公司)项目经理的钱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举报,后经初查,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未予立案,但依据初查情况向该公司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

    这本是一件属于检察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事情,然而,在2001年至2006年间,该公司却以《检察建议书》为据,扣发钱某工资3.5万元。钱某不服,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多次到县、市相关部门申诉。2009年10月,开源公司答复称:扣发工资是依据《检察建议书》作出的决定,这是对他的经济处罚。

钱某认为终于找到了“罪魁祸首”。从2010年起,他以检察院违法办案为由,到海安、南通两级检察院信访。海安县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控申部门认真对待,并成立专案小组。

    时隔10年,要找出事情原委,还得从那份《检察建议书》入手。于是,该院办案人员调取该案卷宗,终于揭开了谜底。原来,检察机关只是针对开源公司当时财务管理混乱、审批程序疏漏、内部制约不严等薄弱环节而提出《检察建议书》,并未就钱某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开源公司所称依据《检察建议书》扣发工资与事实不符。

    于是,办案人员与开源公司沟通,要求其如数返还钱某工资,同时也向钱某说明情况。经办案人员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开源公司与钱某达成协议:返还钱某3.5万元工资,并一次性补助1000元,且当场履行完毕。2011年7月,钱某为该院送来锦匾,他说:“检察官的热心、热忱,结束了我的十年信访路。”

 

假债权终于“原形毕露”

 

    2011年11月的一天,来自浙江的经销商李某等4名申诉人联名致谢南通、海安两级检察院,并分别赠送锦旗。“是检察院的监督,让我们要回了100多万元债务,真正体现了执法为民。”李某感激地说。

    原来,2011年3月,李某等人到该院民行科提出申诉:他们4人是该县原华荣公司债[133.28 0.01%]权人。该县法院曾根据9名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拍卖了华荣公司的全部资产,并拟订了清偿方案。但李某等4名债权人对清偿方案中列明的3名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2009年起,李某等人多次向原审法院、信访部门申诉。他们认为,这3笔债权是华荣公司为逃避债务而与他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

    该院民行科科长戎益华带领同事们审查梳理案卷材料发现,该案疑点重重:申诉人提出异议的3笔债权共367万元,但诉讼过程却很简单,其中两件调解结案,一件以裁定支付的形式结案;诉讼周期短,一件仅用10天结案,另两件更是起诉当日就结案;其中一个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华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姓顾,调查发现他们原是堂兄弟;这3笔债权都是在李某等人起诉华荣公司偿还债务及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华荣公司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基于这四点,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们认为,不能排除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一定要深入开展调查,揭开这个谜底。”戎益华和他的同事们决定从外围入手,固定证据。他们调取被申诉人及华荣公司的存贷款账户及往来明细等信息,并向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后,虚假诉讼的事实很快浮出水面。该院遂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1年6月至11月,海安县法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再审,最终全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改变了原来的判决结果。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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