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新规

2011-07-11 10:42:30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794


  为了加强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保持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制定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一、签约与合同: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商务部规定,交纳足额的外派劳务备用金,方可直接对外签约;经营公司向未建交国家派遣劳务人员,须先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经营公司向敏感国家(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按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经营公司首次进入的国家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方可对外签约。
   二、劳务人员选审:经营公司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务人员;经营公司要委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选审工作,经营公司到外省直接和委托招收劳务人员,须将经我省商务厅审查后的劳务项目报劳务人员所在地商务厅备案,后方可招收;外省经营公司到我省直接和委托招收劳务人员,须将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报我省商务厅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三、收费: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劳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或替中间商收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一律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
   四、培训: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外派前必须在我省经商务部批准的培训中心参加正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派出。
  五、劳务项目审查:各经营公司的所有劳务项目必须到省商务厅审查。市级经营公司首先报市商务局审查后上报省商务厅。未经审查的劳务项目不得执行。省商务厅要为经营公司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收到经营公司(或市商务局转报)送审的材料齐全后,对符合规定的劳务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同时根据需要出具《出境证明》。
   六、 派出管理:经营公司要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境外劳务人员管理的国别、人数规定的要求,在劳务人员集中的国家(地区)设立办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中国在当地办事机构代管。委托代管的要签署代管委托书。
   七、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各经营公司要建立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发生的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同时遵循“属地”原则,即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积极配合省商务厅协调处理。劳务人员回国后,经营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尽快妥善解决劳务纠纷。
   八、奖励与处罚:凡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业绩突出,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经营公司,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给于评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牌,在以后对外经营中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鼓励政策。
   对不执行本办法,违反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的经营公司视情形给予下列处罚:
  1、违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2、违规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暂停业务处罚(3-6个月),直至不予通过年审, 暂停业务其间不得开展对外业务。
  3、违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转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并报请商务部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视情节转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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