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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研修生相关法律和规定
[政策法规]-[行业政策]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收藏本页
更新时间:2007年1月14日 1:12:52
日方接收机构在收到中方提出的申请后,需要通过与预定来日人员进行密切联系、学校内部研究讨论等一些系列程序,方可作出接受研修的决定。在此过程中,一些派出大学或研修生却根据自身的情况,单方取消来日或变更研修大学,给日方造成麻烦。

· 研究、研修时间是与派出大学共同协商后决定的。而个别派遣大学或研修生却根据自身的情况,单方变更。

· 在与派遣大学就接受事宜进行协商或已经决定接受研修时,研修生却由于个人的原因,单方中断了联系。

· 众所周知,通常在日本的大学进行研修需要支付学费。而仍有中方大学研修人员自认为不需支付学费,且事前也不就学费一事进行协商,空手来日,造成日方大学被迫承担资金的结果。

· 根据中日双方协议,在所需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派出大学负有补足经费的义务。但研修生所持生活费、学费不足的事例仍时有发生。

· 有的项目学校已确认了《学费同意书》中的费用金额,但研修生所带资金仍然不够。

· 有的研修生在研修中途随意中断研修,突然回国。

· 有的学校向日方接受机构汇出学费时,不支付汇款手续费,由银行直接从所汇款项中扣除,使日方不得不为其支付汇款手续费。

· 由于有的研修生提出的研修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判断该人是否属本项目的对象。

日本的大学在接到中方提出的申请后,在与申请人员进行沟通、校内反复讨论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人力才能最终做出接收决定,并作必要的准备。以上的各种行为,不仅给日方的大学带来很多麻烦、招致混乱,而且会影响到日方大学对本项目的信赖甚至对派出大学的信赖,对今后的研修生接收造成负面影响。

在提出研修申请时,研修生应意识到自己是作为中国的代表赴日研修的。对因个人原因给日方带来麻烦的行为,(预定的研修时间发生变更或取消、所需资金不足给日方造成负担、在日方研究是否接受过程中未提供必备的文件等)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请务必及时与日方大学取得联系,就相关事项向大学作出诚恳的说明,在取得同意后做出变更。

此外,在向日本接收机构提出研修申请以及进行协商时,为使研修能够顺利实施,务必就 ①研修、研究的内容及赴日时间;②语言能力;③学费金额及支付方法与日方接收机构在事前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敬请予以足够的重视。

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申请签证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下列材料。
持“研修”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人,请到本馆指定的代办机关进行申请。 一次签证手续费215 元。


注意事项

1 .各个材料有效期为 3 个月

2 .以下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需提交原件

3 .本馆在审核签证申请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追加材料

4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为 3 个月

5 . 审查结果如无问题,从申请日次日起算除去周六、日及本馆休馆日后第 5 个工作日发放签证

1.与在留资格种类无关的 所需材料

(1)有效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3)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 1 张 [ 照片 1 张(竖 4.5 ㎝×横 3.5 ~ 4.5 ㎝) ]

(4)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超过16岁时)

(注1)户籍在本馆管辖地区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 。

(注2)户口簿及暂住证上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

(注3)户口簿及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2. 根据在留资格 的不同 所需准备的其他材料

根据入国目的 , 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文化活动”、“特定活动”:
·在“1.与在留资格种类无关的所需材料”之外不需其他材料。

○ “技能”:
·与日方单位签订的雇用合同书复印件
·经历公证书

○“兴行”:
·与日方单位签订的雇用合同书复印件
·经历公证书
·证明从艺经历的材料

○ “留学”、“就学”: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的公证书(仅限“留学”)
·经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书(经费支付者自己被雇佣时)
·提问书(领馆提供样式)

○ “研修”:
·与日方单位签订的研修合同书复印件(仅限通过研修派遣机构时)
(注)如无研修合同书,请提交研修生待遇概要说明书

○ “家属滞在”:
·提问书(领馆提供样式)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提问书(领馆提供样式)

○ “永住者的配偶者”:
·提问书(领馆提供样式)

○ “定住者”:
·提问书(领馆提供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