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国务工者撑起法治蓝天

2020-08-19 09:32:03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287


    “我们拿到了劳务公司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近日,韩某从几内亚工地给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4年7月,韩某、舒某、黄某等8人与湖南某人力资源劳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韩某等8人被劳务公司派遣至非洲安哥拉某水泥厂,分别从事厨师、电厂维修、行政管理等工作。劳务公司经与安哥拉某水泥厂协商,确定韩某等8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安家费等,由水泥厂先向劳务公司支付,再由劳务公司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

  劳动合同到期后,各劳动者分别与劳务公司续签原劳动合同。续签合同到期后,韩某等8人一直在安哥拉某水泥厂工作。后因劳务公司拖欠数月工资未付,8人无奈之下向水泥厂申请离职,回国与劳务公司协商解决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等问题。

  然而,劳务公司认为之前所签的合同只是方便给劳动者在国内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他们仅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韩某等8人的用人单位实则为安哥拉某水泥厂,他们从某水泥厂离职,理应由水泥厂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与劳务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于是,韩某等8人分别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维权,并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9年5月,仲裁委员会认为韩某等8人被劳务公司安排到国外企业出国务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为劳动合同,但该合同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及商务部外派劳务有关法律法规,劳务公司协助韩某等8人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并提供后期管理等相关服务,收取一定服务费,且该约定至合同期满后终止,仲裁认为双方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6月,韩某等8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来到芙蓉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我们审查认为韩某与劳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在初步审查完代理律师提交的韩某等8人的诉讼材料后,又听取了劳务公司对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在劳务公司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芙蓉区检察院决定支持韩某等8名海外务工者向芙蓉区法院起诉。

  该案正式进入诉讼环节后,其中的3名出国务工者与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撤案,韩某等5人与劳务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019年9月,承办检察官出席庭审。承办检察官认为,韩某等人与劳务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办理相关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也就是说韩某等人的用人单位应该是劳务公司,而非安哥拉某水泥厂。

  2019年9月24日和10月31日,芙蓉区法院先后就韩某等5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芙蓉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劳务公司与韩某等5人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务公司向韩某等5人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03万余元。

  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21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1人有少量的经济补偿金被改判以外,其余全部维持原判,劳务公司向韩某等5人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95.8万余元。至今年7月底,劳务公司对韩某等5人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已基本履行到位,韩某也在几内亚找到了新工作。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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