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引发官司,山东中介状告江都男子

2020-06-16 09:03:59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347


法院周刊:出国劳务引发官司,山东中介状告江都男子
  
山东人汪某是一名中介,曾帮助一位工程负责人,招募了36位出国劳务人员,可是这位负责人收完了10多万的相关费用后,却没能把工人们安排出国打工。

汪某要求负责人退钱,对方只退了一部分,剩下的钱迟迟不给。汪某整天为此愁眉不展,他该怎么办?

案情梗概

2016年年初,从事中介工作的汪某在网上结识了江都人许某,许某告诉汪某,称自己是做工程的,因为国外工程需要,想要招募一批出国劳务人员。许某说,出国劳务人员每人需要交付3000元的相关费用。

此后一段时间,汪某帮助许某招募出国劳务人员,累计招募了36名工人,共收取了108000元费用。2016年2月初,汪某将这108000元钱打给了许某,委托许某为工人们办理出国劳务事宜。许某收钱之后,向汪某出具了承诺书、委托书和收据,确认收到了钱,并承诺如果不能按约安排人员出国打工,将相关费用予以退回。

然而,许某却未能安排这36名工人出国打工。此后,汪某与许某联系,要求其退款,许某退还了79000元,但剩下的29000元一直拖欠不还。汪某无奈下,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许某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许某未能按约成功办理出国劳务业务,理应根据约定向汪某退还相关费用,汪某要求许某归还2900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许某向汪某支付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法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释法

邵伯法庭庭长陆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今日江都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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