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可以安排出国务工,诈骗钱财被判三年十个月!
2020-05-13 10:02:44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325
谎称可以安排出国务工,诈骗钱财被判三年十个月!
博法律师说
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易某谎称其可以安排人去某国建筑工地高薪出国务工,并提出报名去的人需收取每人1000元的押金。消息传开后,被害人彭某、程某、叶某等几十人陆续找被告人易某报名,被告人易某共收取押金88000元,将钱款用于治病、赌博、还账等花销,当被害人询问出国务工时间时,被告人易某一推再推。2019年7月24日,发觉受骗的被害人彭某等人以带人到被告人易某处报名为由约被告人易某在一公园见面,后将被告人易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易某归案后,以收1000元退800元的方式退回了被告人彭某、叶某等58人的押金,共计464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诈骗金额为136000元,经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易某收取了58名被害人的押金58000元,退回46400元。另外被告人易某出具了12张收条,总金额32000元,共计32人,其中有两名被害人收到被告人易某退回的800元,其余30人的被骗款项,被告人易某未退回,故被告人易某诈骗的金额应为88000元。鉴于被告人易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诈骗罪的从宽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作案的,行为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胁从犯的,等等。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原解释稿未对退赃、退赔的时间作出限制。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方提出,如对退赃、退赔时间不作限定,势必会出现一审已判刑,二审期间被告人退赃、退赔还要改判免刑的问题,从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经研究认为,本条所针对的是达到“数额较大”的诈骗犯罪,被告人一般均有退赃条件或退赔能力,将其退赃、退赔的时间限定在“一审判决前”,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故采纳了这一意见。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这是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角度作出的规定。
(4)被害人谅解的。将被害人谅解规定为从宽处罚情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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