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和韩国劳动部关于启动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0-09-08 08:04:07 商务部合作司 点击数: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2007年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2007年 《备忘录》)条款的有关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关于通过韩国语考试人员的派遣工作
一、韩方将通过雇佣许可制韩国语考试的7232名求职者中体检合格者全部纳入求职者名簿供雇主挑选,求职者被雇主选中后与雇主签署雇佣合同并办理护照。
二、中方派遣机构将尽快制订求职者名簿并提交给韩方接收机构,韩方在确认收到并完成核对后书面通知中方,中方接到韩方通知后即向韩方汇付雇佣许可制韩国语考试费,韩方将尽快公布求职者名簿供雇主挑选。
三、韩方将求职者名簿在网上公布一年,供雇主挑选。被纳入求职者名簿时年龄已经超过39岁的求职者,其信息将在网上保留一年。
四、被纳入求职者名簿的求职者,如进入名簿一年内未被雇主选中但仍希望赴韩工作的,可不经过抽签直接获得第二次雇佣许可制韩国语考试资格。
五、双方将密切合作,尽快完成赴韩劳务人员的派遣工作。
第二条 关于2007年《备忘录》
一、考虑到2007年《备忘录》已于2009年4月10日到期,以及该《备忘录》条款的有关原则对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的必要性,双方将密切合作,尽快签署新《备忘录》(以下简称新《备忘录》)。
二、新《备忘录》应与2007年《备忘录》原则保持一致。
三、尽管有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派遣流程将作相应调整,以反映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实际。因此,在新《备忘录》中,求职者通过雇佣许可制韩国语考试、体检合格后进入求职者名簿,求职者被雇主选中后与雇主签署雇佣合同并办理护照。
第三条 生效和有效期
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新《备忘录》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备忘录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在首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韩、英三种文字书就,三种文字同等有效,如对备忘录条款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大韩民国劳动部
代 表 代 表
陈德铭 任太熙
标签: 中国 商务部 韩国 雇佣 许可 劳务合作 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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