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今日正式实施
2012-08-01 08:45:34 商务部 点击数:210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商务部等九部门就落实《条例》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
7月30日,商务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出席会议并指出,《条例》作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首部专门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进入有法可依的良性发展轨道。
陈德铭表示,随着我国“走出去”规模的扩大,我在境外的各类投资合作人员不断增加,截至目前,已累计派出各类出国劳务人员609万人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外劳务合作对带动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国民收入、促进双边友好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在外出国劳务人员每年汇回或带回的外汇收入超过40亿美元,400多万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因此得到改善,一些出国劳务人员利用在国外学到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回国自主创业,带动周围群众共同致富,社会效益显著。
陈德铭要求,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继续深化对外出国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改革需要,建立全国对外出国劳务合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同时抓紧完善《条例》和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开展《条例》专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精神,依据《条例》建立本地区的对外出国劳务合作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出台或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对外出国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条例》出台,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行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条例》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了“对外出国劳务合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全过程监管以及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架构;二是严格经营资格管理,提高了对外出国劳务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和缴纳对外出国劳务合作风险防范备用金的标准,并授权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是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外派企业和出国劳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四是严厉打击非法外派,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五是加强政府服务和管理。
商务部副部长陈健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领导从不同角度对《条例》进行解读。部分中央企业代表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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