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出国劳务人员遵守乌对外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新规

2012-07-16 15:40:34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222


   

    近日,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照会我馆表示,乌政府对外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驻乌使馆经商参处提醒各在乌中资企业及出国劳务人员注意遵守。
  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照会主要内容:
边检及携带乌本国货币、外币、珍藏品、商品、交通工具及其他非用于生产及商业目的的物品在通过乌边境时需填写T-6版报关单(发行日期2004年4月23日,注册号No.1342)。
  报关单填报人应年满16周岁,每次通过乌边检站(含机场、火车站、河运码头)及收发境外行李时均需填写报关单。
  填报人应填写报关单内所有相关内容及回答所有问题,并应严格在报关单方框内用手写体填写。自身携带及托运的药品、神经类药物、珠宝制品均应在报关单内填报。
  乌《麻醉类及神经类药物法》和内阁2000年7月31日颁布的第293号《关于麻醉类及神经类及前体类药物出入境和过境法令》对麻醉类、神经类及前体类药物出入境和过境运输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同时,法令还公布了禁止流通的麻醉类药品清单(清单1),限制流通的麻醉类药品清单(清单2),限制流通的神经类药物清单(清单3)以及限制流通的前体类药物(清单4)。
  另外,乌内阁2003年10月29日颁布法令,对麻醉类、神经类和前体类药物在乌境内流通进行了规定。
  除自境外及周边国家发运的商品(不含国际邮件),其它入境最高限量内商品均免税。凡符合限量要求的入境货物均免税。超过限量的货物需按乌现行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税额。携带5件且总重不超过30克并已填报关单的珠宝制品入境免于缴税。
  1998年3月20日第1979号《关于携带外汇出入境管理措施》的总统令对外国公民携带外汇入境问题作了相关规定。1997年10月10日第1871号总统令第4、5号附件中列出了禁止进出口货物清单。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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