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未成风险凭啥我扛 法院判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2011-11-21 09:32:48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469


  市民刘某与大连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办理到某国船厂劳务事宜。后来,出国劳务没成行,公司退费时按照协议书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及培训费等,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今年11月中旬,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培训费等费用。

  

  出国打工未办成公司不肯全部退费

   2010年11月,刘某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及代收考核费300元,如因外方原因或被告原因不能将刘某派往某国,刘某交纳的保证金扣除为其办理出国及其它相关手续已发生的费用后返还。今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刘某交纳培训费2500元、人身意外保险费100元、服装被褥费300元,此外,刘某又交纳了500元培训保证金。刘某共计交纳了8700元。事后,刘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培训。后来因为某国拒发签证,公司无法为刘某办理出国研修工作。刘某要求公司退还全部费用,但公司只肯退返部分费用,刘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辩解依据合同规定扣费

  在法庭上,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8700元,赔偿误工费21984元。

   被告提出,根据协议书相关条款,如因外方原因不能将刘某派出国,所交保证金扣除为刘某办理出国及其它相关手续已发生的费用后返还。这次出国劳务未成是因为某国政府拒发签证导致的,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刘某交纳的5000元保证金扣除翻译费、公证费共计830元,中国外交部认证费320元,某国认证费300元,加上代收的考核费300元共计1750元不予退还。还根据相关条款,培训费2500元以及人身意外保险费、服装费等共计2900元不予退还。培训保证金500元同意退还。

  

  格式合同转嫁风险无效

   法院认为,协议书为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实际将风险全部转嫁给原告而免除了公司的责任,有失公允,所以该条款无效,被告应将扣除的翻译费、公证费、认证费退还。原告虽然接受了培训,但被告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也未能给原告办理好出国工作手续,合同目的未实现,应将收取的培训费退还。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保证金5000元、培训费2500元、培训保证金500元、考试费3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佚名)


标签: 出国打工 风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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