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受伤 国内公司担责

2011-05-16 10:02:43 新安晚报 点击数:363


  日前,安徽省郎溪县法院审结一起国内公司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人格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郎溪县某工业机械设备安装公司一次性赔偿该公司员工骆某各项损失费用5万余元。

  2009年2月,郎溪某公司将骆某等人派往越南宜山水泥厂,从事该公司承包的机械设备安装工作。同年4月8日,骆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物件砸伤右膝关节,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7月1日,骆某转回国内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并于当年8月3日出院。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骆某伤情构成拾级伤残。骆某受伤及在回国治疗期间,该公司仅支付骆某1.4万余元,其余费用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协议。为此,骆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合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骆某系该公司的招聘员工,受公司指派出国劳务,在安装机械设备工作过程中,不慎被物件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骆某受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依法应由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佚名)


标签: 出国打工 公司 工伤

政策法规»律师在线  最新文章
政策法规»律师在线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