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农民赴罗马尼亚打工提前回国 成功索回中介费

2011-05-16 09:48:57 现代快报 点击数:906


    2008年初,45岁的如皋市白蒲镇农民陆志强萌生了出国打工的念头,同年2月的一天,陆志强经过恒升公司门口时看到该公司正在招收赴罗马尼亚劳务人员,恒升公司工作人员递给他一张落款为三利公司的招工简章:招收赴罗马尼亚木工、管道工等多工种工人,合同期限为3-5年,工资及待遇为每月保底220小时635美元,加班50小时计160美元,再加班30小时计100美元,每月吃饭补贴77美元,视技能情况可实行计件,公司免费提供住宿、去程机票及医疗保险(体检费、护照费、公证费及国内车旅费等自理)。

    陆志强与家人商量后,就向恒升公司缴纳了出国服务费8万元。恒升公司向陆某出具了“赴罗马尼亚出国费用已交全”的证明。

    2008年6月,陆志强等人被派遣至罗马尼亚从事建筑施工,然而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他们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报酬均远低于当初的承诺标准。中方工人对此不满,多次与罗马尼亚方雇主发生矛盾,还采取罢工等过激行为,并集体到我驻罗马尼亚大使馆上访要求提前回国,有的甚至在使馆前搭建临时帐篷住宿,靠捡当地人扔掉的菜叶充饥。

    该事件经过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引起中央领导的关注,外交部、商务部紧急要求农民工所在地政府派出工作组前往罗马尼亚协调,劝解农民工回国。2009年2月20日,在南通工作组的努力下,陆志强等人顺利回国。

    中介公司没尽到义务,全额退费

    回国后,陆志强多次要求恒升公司退还8万元中介费,因协商未果,陆志强一纸诉状将三利公司与恒升公司一起告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利公司及恒升公司返还劳务中介费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三利公司向恒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兹授权南通恒升劳务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南通劳务人才储备基地,按我公司要求储备及输送各类劳务人员,授权期限为一年,有效期于2007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9日止。”2008年5月,三利公司又与恒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三利公司授权恒升公司为南通的劳务储备基地,常年为三利公司储备及输送各类劳务人员。同时约定此次派往罗马尼亚4批共19人,该协议所附名单表加盖有三利公司合同印章,陆志强等人均在名单之列。

    法院审理认为,三利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合同约定,未能保证陆志强出国待遇达到其所承诺的标准,并因此造成陆志强提前回国,实际已解除外派劳务合同。因此,三利公司应退还陆志强出国费用8万元。因恒升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取的款项已全部支付三利公司,故判决恒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利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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