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负工伤获赔近18万

2011-01-07 21:53:16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262


  劳务输出已成为不少人走出国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国外遭遇各种不测该如何应对?湖南省长沙市民姜先生在出国打工期间负工伤构成九级伤残,记者1月4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2010年底终审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姜先生获赔近1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3日,姜先生被湖南某公司派往其承建的非洲加纳布维水电站项目部工作。2008年12月23日,姜先生在该项目部从事高喷灌浆作业,从3.5米高的钻机架台摔下负伤。2009年2月姜先生回国疗养,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构成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是九级。同年7月,姜先生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某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姜先生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但公司没与姜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额如何确定呢?法院认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案中,姜先生应该获得的各种补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遂判决湖南某公司支付姜先生各种赔偿金合计150492元以及二倍工资中未付部分(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付部分)28741元。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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