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热给民事诉讼带来新难题
2010-12-08 21:50:39 东方法眼 点击数:829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度推进,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国际化趋势亦愈加明显。在农村,大批青年进城务工,亦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劳务作为创收增收的新途径。一方面这对农村人才素质的提升和农村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出国务工人员一旦产生纠纷则在司法过程中将产生较多的困难。各部门应当引起重视,针对新情况完善各项工作。
一、该类纠纷的特点:
1、此类纠纷无涉外因素,不属于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案件应当在主体、客体或者内容方面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出国人员相关案件只是当事人本人在国外而并无真正的涉外因素,因此不能使用涉外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
2、常年国内外分居增加了离婚的发案率。在基层法庭的各类案件中,婚姻类案件占比重达到百分之三十,其中多为长期分居引起离婚。在此类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较大的比重。出国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3年以上,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易造成感情淡薄,引起离婚。
3、非婚姻类案件被告一方在国外的地址无法提供,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被告家人又不愿意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因此常常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且转为普通程序亦存在送达的法律风险问题。
4、被告常以不在国内为由,规避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被告在国外都不会积极应诉,更不会主动委托代理人来参加诉讼。即使缺席判决也以人在国外为由拒绝履行。很多案件缺席判决后,判决书公告送达给被告,但是被告往往自己却不能得知,因此无法及时承担责任,甚至逃避责任,而以人在国外为由拒不履行。
5、较长审限使得原告权利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被告如国外送达,则送达将会占据较长时间,且费用相当高,远远超出原告的承受能力。案件因此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裁决,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无法及时得到赔偿。
二、审理过程中面临的新困难:
1、送达难。对于当事人提供被告住址的案件,直接送达成本较大,如果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则还需被告当事人所在国的同意。委托送达则需与当地使领馆联系,对于基层法院来说程序较为繁琐,成本较大。更多情况下被告的地址无法提供,因此只能选择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还会面临送达合法与否的风险,国内的公告程序并不能使身处国外的被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的维护。
2、查明难。被告一方在国外,无法出庭。对于侵权等事实部分须双方在场才能查明的案件,因被告的缺席而难以查明,责任亦难以认定。
3、调解难。 当事人不在国内,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降低了调解的可能。由于没有被告在国外的联系方式,法院无法与被告进行沟通,使得调解难以进行。
4、执行难。对于被告财产在国内的,由于本人在国外不便于执行。对于被告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就更是难上加难。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则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程序复杂且基层法院甚至从未执行过当事人财产在外的案件,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三、针对该情况的几点对策:
1、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出国务工人员往往经由专门的机构组织培训后再进行劳务派遣。在培训过程中建议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将国内事务委托他人代办,并签好授权委托书。
2、建立出国人员诉讼档案制度。政府部门需完善出国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对当事人在劳务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司法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及时提供当事人在国外的地址等信息,保证沟通顺畅。
3、对出国劳务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劳务纠纷的发生。随着出国劳务人员的增加,出国劳务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当加强。劳动监督部门应当对出国劳务机构进行严格把关,及时排除各种引起劳动纠纷的隐患。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保护权利人利益。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建议原告变更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或者调整诉讼方案,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利益平衡。例如,在雇员受损案件中,被告户主出国打工,但是原告可以起诉其他家庭成员或者其他责任人以获得赔偿;数个侵权人中,起诉其他的有赔偿能力的主体;或者在案件审执结束前对回国被告进行限制其出境等措施。
(黄爱平)标签: 出国劳务 诉讼
- [律师在线] 出国劳务诈骗罪问题 (2019/09/03,点击:944)
- [律师在线] 出国务工患重病 出国劳务中介是否要补偿? (2014/12/02,点击:644)
- [律师在线] 出国打工“被离婚” 被失踪者如何维权 (2014/04/23,点击:455)
- [律师在线] 出国务工要合法 维护权益应依法 (2013/10/24,点击:554)
- [律师在线] 外派劳务关系的性质及效力判断 (2013/09/30,点击:396)
- [律师在线] 刑事诉讼中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 (2010/12/08,点击:11948)
- [律师在线]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2007/01/27,点击:9974)
- [律师在线] 中国法律≠新加坡法律 (2007/02/26,点击:7992)
- [律师在线] 出国劳务投诉案例三、非法中介 (2007/02/20,点击:7503)
- [律师在线] 出国劳务投诉案例二、上当受骗 (2007/02/20,点击:7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