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雇主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的规定
(一)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证的获得
获得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是雇主合法用工的必要条件。
雇主或法人代表直接或以挂号信方式向当地移民局递交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申请,申请格式为制式,提交申请的同时需付以下文件:
1、法人注册及税务登记证明
俄罗斯法人需附文件:
——法人注册证(国家统一法人目录)复印件;
——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外国法人需附文件:
——法人注册证复印件;
——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开设分公司证明及其委派证明复印件;
——开设代表处证明及其委派证明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需附文件:
——个体工商户注册证(国家统一个体工商户目录)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及地方注册文件复印件;
——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外国劳务或外国劳务合作机构签订的吸引外国劳务的劳务合同计划或其他合意;
3、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证海关缴费单。按照俄罗斯税法333.28章规定,雇主需为每名外国劳务支付3000卢布的海关收费。
俄罗斯领事机构承认的该驻在国劳务的本国合法身份证件。如果该证件是外语,则需其俄文译文的公证。如果仅能提供复印件,则复印件需公证。
在收到申请30天之内,地方移民局需做出是否出具劳务许可的决定。如果需对提供的文件做鉴定,则顺延15天,最长不得超过收到申请之日后45天。
决定做出后,需在10日内邮寄或发给用工方劳务许可证,5日内发出拒发许可证的理由。
获得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并与外国公民签订劳务合同的雇主需在一个月之内完成以下事项:
——向俄联邦主体居民就业问题主管部门递交吸引外国劳务务工的报告;
——向俄联邦主体劳动监察部门递交签订劳务合同的报告。
取得“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证”的雇主不得转让该许可,外国务工人员不得为其他雇主工作。雇主只能按获得的“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证”上规定的工种使用外国劳务。
如遇许可证遗失,雇主需在10日内向当地移民局递交补发许可证的申请,包括已支付的海关费用的文件。此时,不再需要其他文件。
递交补发申请10日内移民局确认遗失属实后补发许可证。
如果雇主出现以下情况,许可证暂停使用:
——不能确保外国劳务的工作;
——3日内未向移民局告知外国劳务人员的暂时居住地的;
——10个工作日内未向注册地税务机关告知外国劳务人员进入或居留情况,获得外国劳务许可情况,与外国公民签订新的劳务合同情况,取消外国劳务许可情况的;
——外国劳务违反劳动合同以至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后3日内未向移民局上报的;
——外国劳务自行滞留劳动或居留地时,3日内未向移民局,当地内务部行政机关,当地安全机关报告的。
下列情况撤销许可证:
——雇主递交撤销许可证申请;
——个体商户办理注销;
——雇主在递交许可证申请时使用了虚假证明;
——雇主在联邦主体之外可以吸引使用外国劳务的地点使用外国劳务(未在许可证当地使用劳务);
——雇主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消除违法情况的。
(二)在个别经济部门使用外国劳务的规定
1、按照2002年7月25日第115号《关于外国人在俄联邦的合法状态》法第18.1章第5部分的规定,俄政府对不同经济部门使用外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配额每年配发。
根据俄政府2006年11月15日683号令2007年各联邦主体零售行业使用外来劳务的规定。
同时,外国公民禁止从事酒类及药品零售。
除此之外,至2007年4月1日棚户,市场或非商场零售的外国劳务配额不能超过该地区劳务配额总数的40%。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以上行业雇主无权使用外国劳务。
2、同时俄社会健康发展部根据俄政府颁布该法令后的现实情况,对以下零售业工种可以使用外国劳务:
——从事药剂零售的药剂师,中级药剂师,实习药剂师,中级实习药剂师,药剂分析师,见习药剂技术师,收款员,收款检查员,售货员及商品代理,推销员;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收款员,收款检查员,售货员及商品代理,推销员;
——在市场,棚户,亭子内从事各种食品或非食品零售的收款员,收款检查员,售货员,商品代理,推销员;
——为食品或非食品零售从事配送服务的售货员,商品代理,推销员。
注意:以上限制不适用商场外国劳务。即商场外国劳务可以从事任何零售服务。
同时以上限制不适用于在俄罗斯有暂时居留证和居住证外国人。
(三)非法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责任
2006年11月5日189号《关于对俄联邦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其中包括对非法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行政处罚规定。
公民罚款2000-5000卢布,责任人罚款2.5至5万卢布,法人25万至80万卢布。以上款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90天之内缴纳。
罚款的具体金额还可按违法使用劳务人员的数量计算。
以上关于俄罗斯移民劳务法规的解读,来源于俄罗斯现有涉及规范外来劳务的法律法规,包括:
1、《俄联邦行政处罚法》
2、1996年8月15日第114号联邦法《关于俄联邦出入境的规定》
3、2002年7月25日第115号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的合法状态》
4、2006年7月18日第109号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在俄罗斯的移民注册》
5、2006年11月11日第665号俄联邦政府令《关于2007年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务工配额确认》
6、2006年11月15日第681号俄联邦政府令《关于向外国公民暂时在俄务工人员颁发许可证的规定》
7、2006年11月15日第682号俄联邦政府令《关于2007年无需签证来俄务工许可配额确认》
8、2006年11月15日第683号俄联邦政府令《关于2007年各联邦主体零售行业使用外来劳务的规定》
有关配额的俄联邦政府令每年颁布。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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