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和韩国劳动部关于启动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问题解答
2010-09-08 08:06:47 商务部合作司 点击数:1290
2010年5月28日,温家宝总理访韩期间,商务部和韩国劳动部在首尔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启动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就实质性启动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达成共识。为帮助有关方面及通过首次韩国语考试人员了解在韩国雇佣许可制下赴韩务工的有关事宜,现就《备忘录》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过首次韩国语考试人员是否都可进入求职者名簿?
经中韩双方多次协商,此次韩方同意将通过首次韩国语考试且体检合格的人员全部纳入到求职者名簿。
二、在雇佣制下办理赴韩务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韩国语水平考试→确认赴韩意向→体检→进入求职者名簿→韩国雇主在求职者簿中选人→签署合同→办理护照→行前教育培训→办理签证→赴韩→入韩后二次体检合格及上岗前培训→至雇佣单位工作。
三、首次韩国语考试成绩2011年1月到期怎么办?
考虑到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实际,双方同意将首次韩国语考试成绩有效期适当延长,自求职者名簿制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进入名簿一年内未被雇主选中但仍希望赴韩工作的人员,可不经过抽签直接获得第二次雇佣许可制韩国语考试资格。
四、我今年已经39岁,是否还有资格进入求职者名簿?
经中韩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将首次韩国语考试合格者中超过39岁且体检合格人员全部纳入到求职者名簿,供雇主挑选。
五、哪些机构可以办理赴韩务工业务?
根据中韩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备忘录》,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是中方指定的唯一派遣机构,直接开展赴韩劳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和派遣工作。为做好雇佣制劳务合作相关工作,商务部选定山东省青州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河南省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国外经济合作处和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事务中心为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首批地方公共机构,协助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开展相关工作。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参与雇佣制下劳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和派遣。上述五家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010)85226677
黑龙江省商务厅国外经济合作处 (0451)82627741
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事务中心 (0431)88549448
山东省青州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 (0536)3279528
河南省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 (0376)2987258
标签: 中国 商务部 韩国劳 雇佣 劳务合作 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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