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需警惕!应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2017-05-24 10:56:07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694


    原标题:海外"打洋工"需警惕 应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工人日报-中国青年网5月23日讯  随着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给企业带来了“走出去”的市场前景,也给职工提供了越来越多出国打工的就业机会。

  陌生的出国打工环境和工作内容,给出国打工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招录属于劳动关系?派至境外劳动关系存续吗?驻外期间受工伤怎么办?针对这些情况,《工人日报》记者结合北京市一中院近年来审理的具体案例,对海外职工劳动权益如何维护进行分析和解读。

  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招工,不属劳动关系

  2008年1月,邹黎明到巴布亚新几内亚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代表处进行面试,并与该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他被派往巴布亚新几内亚出国打工。在此期间,公司几乎没有安排他在节假日休息,也从未支付加班日的劳务费。

  2009年10月10日,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邹黎明开始休病假直至2010年3月。同年10月9日,公司致电邹黎明称,其岗位已被替代。同年10月23日,公司向邹黎明发出《待岗通知书》。2010年1月6日,邹黎明签署《员工离职审批表》。

  随后,邹黎明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务费、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某公司系外国企业,其与邹黎明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故判决驳回邹黎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称,外国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为有关用工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邹黎明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系《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邹黎明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外国企业应当规范用工,按规定委托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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