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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商事交往中良民记录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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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商事交往中良民记录的用处

[政策法规]-[行业政策] 来源:外交部领事司 作者:许育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3月1日 22:06:31

    在国际民事和商事交往中,经常用到良民记录。

    良民记录主要用于当事人赴(在)外国或外区办理旅游、探亲、访问、留学、工作、劳务、居住、入籍、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继承遗产及商业投资等手续。

    (一)自20世纪90年代起,“良民记录”开始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普遍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各国人员交往的不断增多,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往来于本国境内外的本国公民和任何国籍个人的“良民记录”,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本国国家及本国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良民记录”的一般表现形式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良民记录”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及“查无档案记载公证”等三种形式。具体如下:

    1、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其是指一国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在本国境内居住期间未曾受过本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的活动。

    2、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其是指一国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在本国居住期间受过本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的活动。

    3、查无档案记载公证。其是指一国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在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的档案中查无当事人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任何记载的活动。此类公证一般用于当事人的出生、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事项。

    总之,“良民记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上述三种公证;而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为其办理公证的机构,一般为“公证机构”。

    (三)中国公证机构的基本含义

    中国公证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其宗旨是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减少诉讼。

    根据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能力、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非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分为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4个法域,有的须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进行公证证明活动。为此,中国公证机构可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以及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

    1、中国内地公证机构。其是指依法由中国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及中国公证协会监督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分为涉内公证机构和涉外公证机构。

    如果当事人欲将其在中国内地的“良民记录”送往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使用,应向其中国内地住所地或法律行为和事实发生地的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或“查无档案记载公证”。

    2、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其是指在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中执行公证职务的职能部门,即代表中国政府在其领区内办理公证与认证事务的证明机构,可称中国领事公证人。

    如果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欲将其在居住国的“良民记录”送至中国内地使用,应向其居住国主管当局申请办理“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或“查无档案记载公证”。在特殊情况下,中国领事公证人可为当事人出具“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或“查无档案记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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