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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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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行业政策] 来源:商务部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1月23日 16:21:28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此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以来,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订新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旧的经营资格标准已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二、民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管理办法》制订了统一的申请标准,取消了对申请企业的所有制限制,不再要求国有控股,也不再将企业分成若干类型,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按上述标准申请。 

    三、外国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经营资格,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管理办法》严禁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考虑到外资已允许进入国内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 

    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需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本企业在境外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管理。 

    五、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具备什么条件? 

    《管理办法》按照“平等竞争、严格管理”的原则设定了经营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90万元人民币)的能力;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规章制度健全。 

    六、如何保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公开性? 

    为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司,接受社会的监督,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对企业申请材料审定合格后,在商务部网站合作指南子站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对申请企业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社会公众如认为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存在问题,可在网上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认真进行核实。 

    七、如何获取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信息? 

    所有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经营公司的名单可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指南栏目上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录上查询。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whd/2005-10/24/content_82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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