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劳工法律
依据1955年雇用法令,下列工人将受该法令之保护和约束:
(1)不论何种职业,其每月工资不超过马币1250元者。
(2)不论其每月工资多寡:
①只要他是受雇为劳工者。 ②受雇于以机械操作的车辆的操作或保养等工作,而该车辆是作为载客或载货或其他商业用途者。 ③受雇于为监督雇主的劳工的督工。 ④受雇于在大马注册的船只上的一般普通工人。 ⑤家庭佣人。
该项法令明文规定,雇主不能与受雇员签署条件较规定基本利益为差的合约,否则即属无效。至于劳工基本工作条件规定如下:
(1)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8个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如有超越,必须付每小时不少于1.5倍工资的超时津贴。但雇主不能让雇员1天工作超过12小时,而超时工作1个月不能超过64小时。
(2)每周休息日。雇主必须在每个月初准备好一份表,通知雇员每星期的哪一天是他们的休息日。假如在特别的情况下需要雇员在每周休息日工作,那么雇主必须付给雇员2天工资。如有做超时工作,每小时的超时津贴是两倍。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须是:
①国庆日。 ②元首诞辰。 ③州元首或苏丹诞辰。 ④劳动节。
另外6天,雇主必须另行通知雇员。如在假期工作,必须另外多付两天的工资。如做超时工作,1小时的超时津贴不能少于3倍。
(4)有薪年假:视服务年限而定:
①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每年8天。 ②两年以上而5年以下者:每年12天。 ③5年或5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如没入院:
①如服务年限两年以上者:每年14天。 ②如服务年限两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③如服务年限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如有入院:每年60天。
雇佣于工农界的女工,雇主除非预先得到劳工总监的批准,否则不能要他们在夜间10时至凌晨5时之间工作,违者可被提控于法庭。但公共巴士女跟车员及服务于已获劳工部批准的工业领域,而每天最少有两班轮班的女工则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