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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籍劳工的权益保护
[政策法规]-[行业政策] 来源: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11日 1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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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勤劳基准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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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为一周44小时,每天8小时标准,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延长劳动时间.(适用于工人人数5人以上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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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勤劳基准法》的修订,自2007年7月起50人以下, 2008年7月起,2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也将分阶段实行周40小时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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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每月固定至少有一次以上的日子将工资全额发给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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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经工人同意不得扣留工资的全部或部分,也不得强迫其进行储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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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夜班(22:00-06:00),节假日加班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加班津贴.(适用于5人以上规模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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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获得退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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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出国满期保险的单位可以以出国满期保险来替代支付退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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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政,农林,畜牧,水产业工作的外籍劳工不适用于《勤劳基准法》关于劳动时间,休假,节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加班工资等附加工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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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最低工资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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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工应该获得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额以上水平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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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每小时3,100元, 月工资 70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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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工伤事故赔偿保险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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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工因工作负伤或患病,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例如医疗补助,停工津贴,伤残津贴,家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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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现场发生的所有因工作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人可以获得《工伤事故赔偿保险》的相应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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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工资债券保障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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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雇主破产等原因退职而未能领取到全额工资和退职金的工人,可以从国家政府领取最终3个月的工资,最后3年的退职金,最后3个月的休业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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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入《工资债券保障法》的雇主,应加入保证保险,以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出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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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工在就业期间如有苦衷或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待遇的时候,可以前往苦衷处理机构进行商谈寻求帮助. 例:1577-01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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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勤劳基准法》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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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领取工资与退职金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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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行为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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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长时间工作或被安排强迫工作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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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劳动事务所劳动监督科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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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产业安全保健法》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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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工作单位内有关安全保健等的规章制度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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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劳动事务所产业安全科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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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有关雇佣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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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作单位与接受职业介绍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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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就业确认书等外籍劳工在韩居留期间必需的各种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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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就业机构中的苦衷商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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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前往单位所在地的雇佣支援中心进行商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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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语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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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籍劳工的母语向其提供商谈和介绍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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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问题商谈和苦衷处理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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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前往韩国国际劳动财团翻译支援中心接受商谈 (Tel. 1577-0177) |
【 地方劳动事务所劳动监督科关于拖欠工资问题的处理步骤 】 接受商谈和申告事件(民怨室) 要求当事人双方出席(劳动监督官) 事实调查(劳动监督官) 进行事实调查后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向雇主发出支付金钱财物等的改正指示 在雇主没有执行时施以司法处理(检查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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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在韩居留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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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关外国人登录证, 延长居留期, 变更工作单位许可等有关在韩居留有关事项的商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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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入境和在韩居留期间受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担心会受到不合理待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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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利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外国人苦衷商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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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
有关工伤事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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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是患病,致残,死亡)后必须申请工伤事故赔偿以及提出疗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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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勤劳福址公团申请 (Tel : 1588-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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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
各种犯罪行为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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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受到各种犯罪行为的伤害或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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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警察所 (Te l: 1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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